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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我们   协 会 介 绍  组 织 机 构  协 会 章 程

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章程(草案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:
    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
    英文译名: CHINA ASSOCIATION OF ORGRNOFLUORINE AND SILICONE MATERIAL INDUSTRY
    英文缩写名: CAOFSML

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
  它系有机氟、有机硅材料的研制、生产及贸易等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,是全国性的具有独立法 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。

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为会员服务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促进行业发展,在会员与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, 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(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)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(民政部)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西城区六铺炕一区中街一号原化工部办公搂北搂231房间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
  (一)通过调查研究,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和提出政策性建议。
  (二)学习并研究国家的经济政策,引导企业贯彻国家产业等政策。
  (三)收集本行业、相关行业的资料及信息,帮助会员了解市场、分析市场,以利会员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及营销。
  (四)研究行业状况和共同性问题,及时了解企业在生产和营销活动中存在的问题,帮助企业解决困难,促进行业共同进步。
  (五)订立行规行约,协调解决行业内部或不同行业间在营销、技术合作及竞争中发生的问题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  (六)组织学术及技术交流,举办专业人员培训。
  (七)组织和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,开展与国外同行业民间经济组织的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交流,促进中外技术合作。
  (八)出版行业刊物,扩大信息交流。
  (九)开展咨询服务活动。
  (十)承办政府部门和其它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。
  (十一)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七条 凡在国内从事有机氟有机硅生产、科研、应用、设计、教学及营销的单位,承认本会章程,愿在协会中积极工作、执行本会决议、交纳会费者,均可加入本协会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  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,并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;
  (三)在本会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  (四)申请入会的单位,需经1个会员单位向协会(秘书处)介绍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 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  (二)提交介绍单位向协会(秘书处)的推荐书;
  (三)协会(秘书处)对要求申请入会单位核实有关情况;
  (四)协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;
  (五)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  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  (三)获得本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;
  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  (五)入会自愿和退会的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  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  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  (三)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,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;
  (四)定期向协会提交生产技术经济统计报表、科研及技术革新成果,管理经验等信息;
  (五)会负之间应通过正当方式进行合作,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相互拆台;
  (六)本会内部交流的技术资料及经济信息不得向外部泄漏;
  (七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(秘书处)提出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。
 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 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  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  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;
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(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)。因特殊情况需提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本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  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  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  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 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 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 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。
  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 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  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;
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 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或壹年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  (二)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  (三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 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 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 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  (七)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 机关、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(处)级以上领导干部,不得兼任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及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。因特珠情况确需兼任的,必须审 批并到民政部办理有关手续。

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4年,且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  (二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 落实情况;
  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 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。
 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、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  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  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:
  (一)会费;
  (二)捐蹭;
  (三)政府资助;
 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  (五)利息;
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 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会会员公布。

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 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 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处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,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(草案)送本协会各位理事征求意见,并经法定代表人核定,最后由会员大会通过后再上报审批。
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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